一、
缓刑,也称为
暂缓执行刑罚,它不是
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对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根据其
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
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
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
缓刑期间原则上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地方,如果要出去,首先向监管矫正机构,一般是
户籍所在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提出申请,由司法所上报司法局,司法局审查决定是否同意。《
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