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是指为明知是
犯罪的人提供藏身之地、财物,帮助其脱逃或者谎报包庇的行为。具体标准如下:
1、对象因素
本罪的客体是
司法机关在
刑事诉讼和执行犯罪中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体是“犯罪人”,即实施了
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定罪的人,也包括被依法追诉的人)。因此,包庇、
窝藏普通
违法分子和被免除
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行业、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活动时,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扩大了
包庇罪的对象,包括
一般违法的
卖淫嫖娼人员。
2、客观要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
行为人窝藏、包庇犯罪分子。
所谓窝藏和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种行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和财物,帮助其逃跑。比如把正在被追捕的罪犯藏在家里,等风声一出,为他们做点贡献,让他们飞走。
(2)作假证明掩盖罪行的是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
虚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是选择
性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
窝藏罪犯的行为之一,就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
罪名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行为使用罪名。
3、主题因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罪犯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庇护或者物质帮助,或者在不知道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客观上有利于犯罪分子的
证言,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理论认为,行为人的
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