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处理
自首和
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
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
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
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而肇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时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后
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
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
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2、《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
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
伤害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
犯罪的,应当根据其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
吊销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