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在不论是在民事还是
刑事案件上,鉴定人都是有权利来对和自己鉴定有关的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解。譬如进行
伤情鉴定的
当事人,在进行鉴定的时候有权要求其将当时
纠纷或者受伤的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并且有权对伤情治疗过程中的资料进行查看。必要时候鉴定人可以经过的许可根据鉴定的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
证人问题,来协助鉴定工作。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发现鉴定所需的材料不够充分和具体,并且缺少必要的条件来满足鉴定结论的给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如果相关单位不能对其做出反应和及时的材料补充,鉴定人有权将鉴定停止。
二、在鉴定中鉴定人有权收取合乎
法规的费用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协助鉴定工作。但是也具备着必须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要真实,依法的将鉴定结论给出,并且涉及到隐私等问题做到保密,鉴定人需在要求出庭作证时亲自接受有关人员的发问并对自己参与的鉴定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说明,遵守秩序和纪录,服从审判程序。这就是担任案件鉴定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
三、注意事项:
同一案件有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如果他们鉴定结论一致的,可以共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应当分别作出鉴定结论。人民对于不同的鉴定结论,应当对照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等其他
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
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条 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 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