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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
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
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
到期时间等内容。
2、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民法典》规定“以
汇票、
支票、
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