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
枪支弹药
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
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
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侮辱、诽谤他人,虐待
家庭成员等。
4、侵犯
公共财物的行为。如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
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活动
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
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
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
酒后驾车等。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
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
身份证,拒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