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四种人,如果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
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
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的人。
2、指派律师辩护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分为两种情形。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
近亲属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在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
申请法律援助:
(1)有
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