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重庆市交警支队网站消息,重庆市内
违章的,应该到指定的地点接受
处罚。
2、同时,还有以下两种情况:
(1)现场处理程序r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
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
行为人提出
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
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2)非现场处理程序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r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
暂扣或者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
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
对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
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
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