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
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
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交纳
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
担保。
(四)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
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