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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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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0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而股东会针对公司各项事务、决议的表决方式也直接影响公司的最终决策结果。因此,正确的股东会表决方式对公司的运营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方式有哪些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相关事项的表决有以下几种方式:
(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若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对于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并按照章程的约定进行表决。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若章程没有规定时,股东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
(
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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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方式包括哪些
32浏览 2025-07-09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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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方式包含哪些
19浏览 2025-07-27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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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方式包含什么
36浏览 2025-07-28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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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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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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