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
公共安全和公民的
人身权利。本罪的
犯罪对象是
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用枪;弹药是指供上述枪支所用的各种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
抢劫。如果
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