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解除的情形有:
(一)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
(二)按撤回
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
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
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
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