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进看守所后,
公诉案件只有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通过的,才会到达法院。需要的时间最少为三个月,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公安机关的
侦查羁押期限应在二个月以内。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有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后,应在一个月的期限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审查期限是十日以内,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会向法院
提起公诉。
自诉案件会直接到法院,对于其中依法被逮捕、
刑事拘留的人犯,在法院的侦查期间会关押在看守所。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