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伪造、作废的
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