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权质押贷款的
借款人向
贷款人申请
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股权质押
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
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
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
担保条款。
三、股权质押
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股权质押贷款
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发行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
出资额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
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
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
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
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
质押合同约定。
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