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
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
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
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
诉讼过程,节约了
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
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
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
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出当事人的
身份证明,是
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
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
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
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
担保的文件,如
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它有关材料,如
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