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构、
变造汇票、
本票、
支票的;
(二)虚构、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虚构、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虚构
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虚构的信用卡而拥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虚构的空白信用卡而拥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违法拥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买下、为他人提供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违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限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根据《》第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虚构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限定的“虚构信用卡”,以虚构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虚构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限定的“虚构信用卡”,以虚构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虚构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限定的“
情节严重”:
(一)虚构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虚构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虚构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虚构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限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构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虚构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