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
刑法第196条限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
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虚构作废的
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
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做
法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欺骗公私财物的做法。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虚构的信用卡。使用虚构的信用卡。所谓虚构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违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构的信用卡,欺骗他人财物的做法。包括用虚构的信用卡买下商品、支取现钱,以及用虚构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由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能够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由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信用卡超出有效时限而自动失效;
(2)持卡人在
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
(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认可或者授权,私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钱等诈骗做法。
4、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限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