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
刑事诉讼法》下列条文规定了
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
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
我们都知道,犯了罪是要逮捕的,但其实在我国,不是任何人都能实施或适用逮捕的;在逮捕的适用上,大多数人都存在误区,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能适用逮捕,不是
拘留完毕后非得适用逮捕。同时在采取逮捕措施的时候,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才能实际逮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