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情节严重的
主犯,
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
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
判处死刑。
(2)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
侮辱等行为,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
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
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 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