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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标准的详细内容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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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2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标准如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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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按揭房再贷款详细流程?
按揭房办理再贷款的流程是: 1、借款人向银行提交书面贷款申请书并提交贷款的相关资料; 2、买卖双方在贷款行开立账户,购房者将首期购房款足额存入贷款行指定的账户; 3、经贷款银行调查、审查和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 4、房屋买卖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并办理保险、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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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67条主要规定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行政诉讼答辩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答辩请求;事实和理由。最后写上提交的人民法院,签字盖章,写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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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法律手续详细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的法律手续详细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1、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 从理论上讲以及目前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妨害股东转让股权,但从实际情况看,已经破产的公司,多数是最终注销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权已经没有价值,股权转让没有意义,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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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告知本人详细内容咋办
29浏览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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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小姐妹和他的闺蜜一起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了拘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详解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以下简称《解释》), 自2013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 ,现就《解释》 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1997 年修订刑法时 ,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 、拦截 、辱骂他人 ,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 )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 、拦截 、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 ;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 ,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 ,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研究论证 ,起草了《解释》。2013 年 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9 次会议 、2013 年 4 月 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八条 ,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 (一 )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 ,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 ,或者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 。而从实践情况看 ,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还不尽准确、统一 ,影响了相关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 。为规范、统一法律适用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有必要首先对何谓“寻衅滋事”作出明确 。此外 ,明确何谓“寻衅滋事”,是准确认定本罪的共性问题 、基础性问题 。如不对此作出明确 ,则在解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等内容时,均需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这将使解释条文明显重复 。鉴此 ,《解释》第 1 条首先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作了一般性规定。 第 1 款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无事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对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上 、实践中没有不同认识。 第 2 款规定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 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该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 。 传统刑法 理论认为 ,寻衅滋事只能表现为无事生非 。这一观点有失妥当 。 从实践看 ,“无事生非型 ”寻衅滋事已极为少见 ,甚至从极端意义上讲并不存在 ,如认为只有“无事生非 ”才属于寻衅滋事 ,将极大地不当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 。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 ,如与他人无意碰撞后 ,即小题大做、借题发挥 ,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 ,尽管事出有因 ,也可认为是借故寻衅 ,也破坏社会秩序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当然 ,如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如被害人的车挡住了行为人的路 ,经行为人请求 ,被害人拒绝挪动,甚至辱骂行为人,从而引起双方冲突的),则不应认定为 “寻衅滋事 ”;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3 款规定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 ,实施殴打 、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该款规定了因婚恋、家庭、邻里 、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应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标准。行为人因婚恋 、家庭 、邻里、债务等纠纷 ,特别是基于积怨 ,实施殴打、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 、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由于行为人并非“寻衅 ”,一般不应以寻衅滋事论处 ;但是 ,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拒不改正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 ,也可认定为“寻衅滋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根 据 刑 法 和 《解 释 》规 定 ,对 此 种 情 形 以“寻衅滋事 ”论处 ,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为条件 。 寻衅滋事是扰乱公共秩序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 ,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行为人因婚恋 、家庭等纠纷实施的有关行为并未破坏社会秩序 ,则即使其此前曾受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 ,依法也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 )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从实践看,在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随意殴打他人”占绝对比重。经对某地 2010 年 至 2012 年 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的抽样调查 ,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件共 701 件 ,占案件总量的 89.07% 。 因此,准确界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 ”的认定标准 ,意义重大 。 《解释》第 2 条 明确 ,随意殴打他人 ,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 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 ,并非所有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以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均属于“情节恶劣 ”,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实施上述行为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 (三 )关于追逐 、拦截 、辱骂、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 3 条 明确,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 (1)多次追逐 、拦截 、辱骂 、恐吓他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2)持 凶器追逐、拦截、辱骂 、恐吓他人的 ;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 、生活、生产、经营的 ;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四 )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 37 条第 3 项规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 上 ”,属于“情节严重 ”。经研究认为 ,这一规定不尽妥当 。一是根据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 审 理 抢 夺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释》 的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为“数额较大 ”。如规定“强拿硬要”二千元以上的 ,才属于 “情节严重 ”,将导致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有失平衡 。 二是强拿硬要与任意损毁 、 占用,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差异 ,不宜适用同一 数额标准 。 《解释》第 4 条 明确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 占用公私财物 ,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 ,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 、老年人、孕妇 、未成年人的财物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 (6)其 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五 )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 5 条 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 成 公 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明确在车站 、码头 、机场 、医院 、商场 、公园 、影剧院 、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 、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 、公共场所的人数 、起哄闹事的时间 、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 ,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六)关于纠集他人 多次寻衅滋事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纠集他 人多次实施寻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 第 一 款 行为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 。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具体理解存 在 不 同 认 识 ,主 要 集 中 在 如 下 三 个 问 题 : (1)应 否有时间跨度的限制 ;(2 )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否须构成犯罪 ;(3 )每次寻衅滋事行为 是否须未经处理 。经研究 ,《解释》第 6 条规定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未经处理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 ,对寻衅滋事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 刑 ,可以并处罚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至于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 ,《解释》未作限制,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 ,均可计入。 (七)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解释》第 7 条明确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 时 的 处 理 规 则 ,即 “从 一 重 处 断 ”,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 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 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八 )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理 《解释》第 8条对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的从宽处理作了规定 ,明确行为人认罪、悔罪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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