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求性满足性刺激的动机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方法对妇女实施的性侵犯,具体的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本罪,对象:14以上女性;犯罪动机:满足性目的;手段: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制实施性交以外的行为;客体:妇女的性尊严。注:公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加重情节。
2、
侮辱罪:主观上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尊严为目的,客观上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此罪中的公然是构成要件,但不以实际上被多人所闻所见为必要。本罪客体:人格尊严。
3、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4、本
罪名已经由《
刑法修正案
(九)》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根据2015年1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其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要是对女子身体方面的违法行为,而侮辱罪则是对人主观精神、人格方面的诋毁行为,前者主要表现肢体行为,后者主要表现为语言行为,但是两者均是在他人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发生的,是违反
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