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
(二)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
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
(四)
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六)
抢劫案中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九)
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
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情节严重的案件
(十一)
违法狩猎案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