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曾因
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五)曾因
故意犯罪受过
刑事追究的;
(六)赃款
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七)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八)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
(刑法第385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
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
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
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