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法院错判可以申请得到
国家赔偿,对错判的反映和
申诉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
监狱法》第2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
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
民法院处理。
2、根据法律规定,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如果认为原判有错误的,应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关调查材料,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3、发现原判有错的材料来源包括:
被执行人的申诉;执行机关发现或法院、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发现;以及其他公民的申诉。罪犯的申诉是指罪犯认为对自己所作的
刑事判决有错误,在执行期间,向执行机关提出撤销或变更原
判刑罚的请求。对于罪犯的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加以阻碍或扣压,更不能因罪犯提出申诉而视为抗拒改造表现不好而加以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