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姓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姓名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申请换证。
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2、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
暂扣、
吊销、注销或撤销。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