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有:
1、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上无统一规定;
2、驰名商标认定方式、认定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3、国际保护范围不明确;
4、
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
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
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