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您好!我们是漳州漳浦县的农民,我们石头房是在一九九几年建成了。 94年的时候,镇上要求做土地证,也交了丈量费和证书费用,可是那时候公公不懂,交完费用后,一直没有去拿证书。 现在想改建,没有土地证书,要去拿证书的时候,被告知要重新做。 房子是以前老房子翻建的,其中有一间老房子是别人的,但是这家人已经没有后代了,一直也都是我们在祭祖的。 我百度有看到河南2017年农村土地确认规定是这样的: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请问这项规定是否也符合我们福建的情况了
[律师回复]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公告废止是宣布作废的意思。诸如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就可以声明作废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