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
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
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
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
初犯,
共同犯罪中的
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
自首、有
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
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
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
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
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