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可以。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
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风险提示: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
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
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
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
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