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
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是一种间接强制,目的是对不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形成心理上的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因此,当事企业不依法缴纳罚款的,环保局有权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就是说,加处罚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