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
信用卡管理
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
刑事责任的起点(
立案标准、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有四大类,分别是: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四类情形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不同的,
第
一、
二、三种情形的起点是5000元以上,第四种情形的起点是10000元。
与之相对应,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和
量刑标准也不同,分别是:
1、额较大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
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三、怎么
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所谓
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
累犯、惯犯或
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
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
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