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罪名解释:什么是
信用卡诈骗罪虽然名字中有“诈骗”两个字,但是,信用卡诈骗罪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诈骗有着很大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这么几种:
(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4)恶意透支的其中第
(4)项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所谓“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什么样的“恶意透支”会被公安
立案?
首先,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恶意透支10000元是立案的起点,低于10000元的,原则上不构成
犯罪。
第三,只有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才会被公安立案。
三、如何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或者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者透支后有逃匿、改变联系方式以躲避催收等行为的,可以被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收到催收的律师函应当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