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
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
处罚。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则应当依本罪定罪处罚。对于
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其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
信用卡诈骗罪两个
罪名。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
牵连犯的情形,这里伪造行为是手段行为,而使用行为则是目的行为。因此,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
从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行为人的
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在各个罪中相适应的
法定刑幅度,然后比较这两个法定刑的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
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目的不仅是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还为了出售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则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实行数罪并罚。以上就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什么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