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
汇票、
本票、
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
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