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退赃由监察委通知
家属。通常情况下是由
犯罪分子或者其家属向
受害人退还犯罪所得的
赃款或者
赃物或者上缴
司法机关的行为,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法律规定是可以在
量刑时
减轻处罚的。而在
诉讼实践中,家属或者犯罪分子本人应该将赃款或者赃物退还给相应的机关或者直接退给受害人。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
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
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