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不能说明公司缺乏现金。股权质押是正常金融手段,有利于增加资本,提高效率,缺乏现金不是
股权融资的唯一理由。且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
财产权利,股权质押不影响公司主要经营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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