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
债权人会议有以下职能: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
3、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等;
4、申请人
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5、人民法院授予的其他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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