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复议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
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两个方式:一是申请制,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制,即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未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这两种启动程序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
侦查阶段就已经经过鉴定认定
犯罪嫌疑人为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二种情况是到
审查起诉阶段经过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三种情况是到审判阶段才经
鉴定程序认定犯罪嫌疑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305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取保候审的主体包括哪些?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
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
代理被
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二、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最高法最高检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七条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下列,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
医疗机构执行;
(三)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收治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四)其他应当检察的内容。
第八条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
(一)赴现场进行实地检察;
(二)审查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强制医疗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
(四)其他方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五日以内未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的;
(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执行的;
(三)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
(四)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拒绝收治的;
(五)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
(六)其他
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