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二)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
(四)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五)原决定遗漏
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六)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
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