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
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
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1.构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问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
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
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