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的证据。包括抓获时间、地点、方式、经过、毒品的照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包括毒品高度隐蔽的照片、录像证据、犯罪嫌疑人接触的包装袋上的指纹、掌纹证据、是否吸毒人员的检验报告等。
(3)证明毒品克数、种类、含量应当具备的证据。包括送检毒品的流程表、鉴定书、毒品检验报告等。
(4)证明涉毒资金往来及执行财产刑应当具备的证据。
(5)查明犯罪性质、深挖犯罪应当具备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交通住宿记录等。
(6)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应当具备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调取的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书面材料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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