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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注销后,原属于该组织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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