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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
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
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
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
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
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
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
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
(三)“名称变更权”。
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
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
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
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关于名称权,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名称权的继承。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名称权可以转让,那么名称权就应当可以继承。
但实践中关于名称权的继承纠纷也存在很多,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可能会涉及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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