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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
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
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被管理人的指示:
被管理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还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实务进行的状况报告被管理人,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
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应该交付给被管理人;
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应该转移给被管理人。
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的,须赔偿。
管理人是有报告和交付义务的,在管理结束之后,管理人员就需要将财产或者是物品交给受益人,而且要说明在这段时间之中,财产的收益等情况,而且也应该在规定时间之内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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