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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
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
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爆炸物的生产或者是使用都是必须要获得国家的批准才能进行实施,如果存在非法的邮寄此物品,是很容易使国家的公共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只要一旦实施作为犯罪者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而且此罪的最高刑法是可以按死刑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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