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
行政责任,同时可以向人民提讼。
《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
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
纠纷引起的;
(二)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
当事人向人民或者
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
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
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
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
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
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
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
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
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
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
处理决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