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管辖权异议,是指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
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常来说,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
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前文已经述及,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