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烟金额28万涉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量刑标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涉烟案件举报费支付标准:1.单次查获假烟、走私烟200万支以下的案件,假烟、走私烟举报费支付标准为300元/万支。
2.单次查获假烟、走私烟200万支(含)——500万支的案件,假烟、走私烟举报费支付标准为400元/万支。
3.单次查获假烟、走私烟500万支(含)以上的案件,假烟、走私烟举报费支付标准为500元/万支。
4.烟叶、烟丝的举报费支付标准为100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