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与执行董事是不同角度的概念。
董事长表达的是董事会内部的职权分工,而执行董事表达的是董事与公司经营联系的紧密程度,即执行董事同时也是参与公司经营的人,是公司的雇员。
因此,逻辑上二者并存并不存在冲突。
而实践中也确实如此。
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并不能推断出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不能并存。
逻辑上,既然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其他公司当然也可以设,而且可以不止一名。
实践中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也确实是共存的。
例如,根据中国银行公布的信息,中国银行的董事会中,有董事长、副董事长,也有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还有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